项目名称: | 高新区蜀山新天地B2幢101-103商铺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高新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2-05 |
高新区蜀山新天地B2幢101-103商铺租赁公告
项目 名称 | 高新区蜀山新天地B2幢101-103商铺租赁 | |||||||||
项目 编号 | 2024AGGCJ00014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311802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4年2月6日9:00始至2024年2月26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2月6日9:00时始至2024年2月2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蜀山新天地B2幢101-103商铺 | 2 | 框架 | 701.99 | 6 | 37.0656 | 3.7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山新天地B2幢101-103室。 2.标的权属情况: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项目房产面积为估算面积,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不得经营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美容(含洗车)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每2年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30天内支付。租期外给予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承租人取得具备开业条件的相关证照和许可前,承租人不得擅自开业,否则,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物业管理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五)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方给承租人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承租人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承租人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承租人违约,物业管理方不予返还承租人装修保证金,出租人将与物业管理方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承租人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承租人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承租人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方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承租人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经营餐饮业的,承租人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 (4)承租人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承租人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出租人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合格。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承租人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如承租人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承租人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管理方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6)承租人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承租人违约,物业管理方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承租人拒不整改,出租人可代为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出租人整改的,出租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出租人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出租人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承租人需另行支付。 (7)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出租人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安装。 (8)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承租人可清空承租人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出租人将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出租人出具承租人离场通知单,物业管理方核实承租人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 (九)承租人应于合同签订前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出租人应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3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出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十)租赁期内,承租人需与出租人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管理方书面通知承租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承租人须配合出租人及物业管理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承租人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一)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二)承租人保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承租人需配合物业管理方,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承租人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承租人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出租人将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整改完成;如承租人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三)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水电改造,承租人需书面向物业管理方提交报修申请,由出租人与物业管理方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出租人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承租人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出租人安排维修,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承租人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承租人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承租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承租人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拒不整改,出租人可代为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拒不整改,也不配合出租人整改,出租人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或拒绝出租人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五)承租人应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同时,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产生以上行为的,则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出租人可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方可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出租人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承租人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六)承租人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出租人、物业管理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承租人应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出租人意愿做任何有损出租人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造成出租人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八)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出租人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承租人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所有权,出租人将有权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得据此向出租人提出索赔。 (十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联系电话:0551-65311079。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326588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65311079(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340100746754861N
联系电话:0551-65326568
联系地址: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首期月租金,计人民币 (¥ 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全额交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租金递增方式: 每2年递增5% 。租期内租金为人民币: (¥ 元),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租金为 元;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年租金递增为 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缴纳。租金按半年缴纳,除首期租金外,以后每期租金应提前30天缴纳。
(二)乙方通过转账方式将租金缴至甲方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清合同首期租金及保证金,计:
(¥ 元)。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全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导致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房屋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房屋清空并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在房屋清空并归还的期限届满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移交表》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物业管理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乙方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甲方、物业管理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合格;如乙方逾期30日(含)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乙双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九)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的义务。
第十条 :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的权利义务
(一)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在委托期限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经营管理和水电管理。
(二)物业管理方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物业管理费。
(三)经营管理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催收房屋租金、保证金等费用。
(四)水电管理方受甲方委托,代收代缴水电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非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乙方装修现状价值进行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违约甲方依约解除合同、租赁到期合同自然终止以及本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因物业管理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方的委托管理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物业管理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委托新的管理方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壹仟元整 (¥1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经营用途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当期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但补偿损失额不超过合同租金总额。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除第2、3项外)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当期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向甲方支付一个月当期租金作为违约金,房屋由乙方退还至甲方。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除须补交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逾期总额的万分之七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乙方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双倍支付房屋使用费。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四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一)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乙方取得具备开业条件的相关证照和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具体以物业管理方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租赁期内关于装修、装潢的约定: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向物业管理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方给乙方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乙方方可进场装修。装修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确定。如乙方未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擅自进行装修的,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保证金,甲方将与物业管理方共同下发书面通知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工作,待乙方取得《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需报经甲方和物业管理方同意,同时,为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规范要求,乙方的装修设计方案还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该合格证需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如因乙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经营餐饮业的,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
(4)乙方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需取得验收合格证并报物业管理方备案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如乙方的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否则物业管理方将不予下发《同意进场装修通知书》。
(6)乙方装修期间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视同乙方违约,物业管理方将不予返还装修保证金。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剩余租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及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7)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安装。
(8)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四)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房手续,并交还该房屋。交还该房屋时,乙方可清空乙方所购置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财产,但不得拆除或破坏固定装修物,甲方将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同时需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甲方出具乙方离场通知单,物业管理方核实乙方离场通知单后放行。
(六)乙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30天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乙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移交表》经双方交验签字(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八)租赁期内,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应于物业管理方书面通知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一个月内签订。乙方须配合甲方及物业管理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如乙方拒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乙方保证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该房屋,乙方需配合物业管理方,在该房屋显眼位置公示乙方营业执照、租赁用途等相关信息,若发现乙方有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以及转租、分租现象的,甲方将立即会同物业管理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成;如乙方逾期30日仍未完成整改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一)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水电改造,乙方需书面向物业管理方提交报修申请,由甲方与物业管理方共同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其中,属于房屋结构等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安排维修,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如属于正常易耗物品的且属于乙方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等)由乙方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乙方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延期缴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如乙方拒不缴齐拖欠的所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二)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方将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停止破坏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为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整改,也不配合甲方整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开始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拒绝甲方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三)乙方应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同时,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乙方产生以上行为的,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甲方可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物业管理方可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或物业管理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物业管理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乙方应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甲方意愿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并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乙方需每天按本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乙方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将有权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索赔。
(十七)本合同所列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确保准确,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十八)乙方应于租金缴纳后2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所有需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单位: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建行合肥高新支行
账号: 34001478605050052016
(十九)如本协议履行期间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发生了变更,本协议继续对新的物业、经营和水电管理方有效。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高新区 。
本合同一式 4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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