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大奥莱生活广场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大奥莱生活广场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FFCJ00047 | |||||||||
委托方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大奥莱生活广场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2月1日9:00始至2024年3月4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3月5日9:00至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大奥莱生活广场 | 第8层 | 框架 | 约4665㎡ | 6 | 130.9932 | 13 | ||||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桃花镇明珠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百大拓基广场百大商业商城。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为毛坯状态。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业服务。根据委托方对出租标的功能性整体规划要求,建议经营业态为办公、医美、健身体育、餐饮、摄影、直播基地、茶社等,但不得经营台球、酒店、影院、KTV、足浴、电玩、棋牌业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由委托方代收,由委托方安装水电计量设备。水电费按月支付,承租人应于每个自然月的前10日内向委托方支付上月水电费。委托方需在收到水电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的水电费发票。如承租人经营场地已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设备的,由委托方每月抄表并向承租人开具水电费用缴费单;如承租人经营场地未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设备的,每月委托方开具水电费用缴费单,由承租人确定的本项目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委托方收取水电费同时收取水电综合服务费5%。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需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恢复毛坯现状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黄经理,联系电话:13855158107。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大奥莱生活广场
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明珠路88号百大奥莱生活广场 间 数:八楼整层
建筑面积约4665m² 租赁用途:批发零售用地/商业服务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六年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为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的)。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按三个月租金),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赔偿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水电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无。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大奥莱生活广场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肥西桃花支行 账号:5220 1162 8481 0000 02)。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三个月租金,计 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因经营使用甲方提供水电资源的,水电费按实际用量由甲方代收,由甲方安装水电计量设备。水电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前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上月水电费。甲方需在收到水电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的水电费发票。如乙方经营场地已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设备的,由甲方每月抄表并向乙方开具水电费用缴费单;如乙方经营场地未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设备的,每月甲方开具水电费用缴费单,由乙方确定的本合同指定联系人签字确认。收取水电费同时收取水电综合服务费5%。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免租金装修期和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30日内无条件恢复毛坯现状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房屋现状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房屋交还时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将装修方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合理安排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的施工时间与设备存放等,不得影响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正常经营,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乙方需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将毛坯现状交还甲方。
9、乙方在租赁场地设立经营主体的,在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30日内应依法依规注销该场地上的经营主体,并向甲方提供该场地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除乙方违约所导致以及本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以外,如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元的。(按三个月租金)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2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0%。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2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房屋占用损失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2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撤场时未依法依规注销该场地上的经营主体,或未向甲方提供该场地营业执照注销证明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将该房屋租赁给新承租人期间的租金损失、新承租人要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费用)。
7、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支付甲方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百大奥莱生活广场经营场所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甲乙双方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经营环境,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商户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商户租赁合同里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予出租;
2.确保出租区域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交清出租区域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对乙方及其他多个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4.甲方有权组织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乙方整改;
5.负责经营场所内公共区域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检查,维持经营现场秩序。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未联系的视为确认所租赁的区域安全条件符合,相关举证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改造甲方区域的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经营区域使用功能,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乙方自备租赁区域的安全生产器材。如灭火器、安全通道标志、应急灯、应急工具箱等其他与生产应急相关的应急设备设施;
5.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区域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和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
7.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违纪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租赁双方共同履行的安全职责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为商户租赁合同的附件。
2.甲乙双方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甲乙双方不得在仓库及经营场所内设置宿舍,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在经营场所建筑物内停放、充电。
4.相关安全设备设施(如电梯、消防系统等)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年检。
5.甲乙双方在进行电气线路敷设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性文件。
6.甲乙双方存在违法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均应告知对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报告。
四、其他有关要求
1.甲方在出租期间由甲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区域内的统一安全管理工作。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承租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甲方协调、管理。
2.甲乙双方对各自负责的区域,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出租区域内发生安全、设备、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甲乙双方应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对所承租的区域进行改造或改变性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或发生责任事故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商户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与商户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户租赁合同签订时未有签订的,经双方同意可以补签),。
5.本协议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之处,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6.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和电话: 乙方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和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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