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上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实现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条线化管理向整体化管理转变,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采购、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0〕9号)和《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湛政数函〔202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
(一)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是指区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区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等服务。
(五)第三方服务是指与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原则上区各有关单位不再分散、无序建设。
建立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加强区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推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点任务在项目层面落地。
第四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以及相关制度、规范;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类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汇总、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为全区提供集约高效的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服务。
(二)区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业类项目(包括专业基础设施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及相关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三)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审核和预算安排,组织指导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财政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和标准。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上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区各相关单位建设需求,制定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区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上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计划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和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性是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区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对于需要省市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照省市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并加强与省市已有项目的衔接。
第八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建立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运行维护、运营以及升级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未纳入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
(二)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不符合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的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依据省、市、区重点工作部署和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开展。
第十条 公共类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区各相关单位的公共类需求,编制公共类项目方案。
(二)组织评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公共类项目专家评审后,将项目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区财政局。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由区国家保密局出具密码应用审核意见。
(三)资金审核。原造价审核整合到资金审核环节,由区财政局组织公共类项目资金审核,出具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来源、分年度安排计划的初步意见。
(四)报批立项。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密码应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区财政局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完成立项。
第十一条 专业类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区各有关单位基于业务需求,可常年编制专业类项目方案,组织内部论证后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立项。
(二)组织评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开展专业类项目立项初审和专家评审后, 将项目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区财政局。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由区国家保密局出具密码应用审核意见。
(三)资金审核。原造价审核整合到资金审核环节,由区财政局组织专业类项目资金审核,出具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来源、分年度安排计划的初步意见。
(四)批复立项。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综合密码应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区财政局意见,出具专业类项目立项审批意见,完成立项。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服务、第三方服务以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和系统业务运营服务项目,可采取备案制管理。其中:
(一)公共类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编制项目方案,组织内部论证,按程序报批后完成立项。
(二)专业类项目由区各有关单位编制项目方案,组织内部论证,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审核通过后完成立项。
第十三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所需资金应与区各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内统筹且不得出现挤占挪用已定用途资金的行为。涉及财政新增资金的项目,区各有关单位应在申请立项或备案前征求区财政局意见。涉及与省市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承担。
第十四条 下年度开展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9月底前完成立项。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的除外。已完成立项的项目,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区各有关单位分别按程序开展预算编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项的,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通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将本单位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六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各有关单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七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各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各自的项目,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公共类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区各有关单位承担本单位专业类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区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分配。
第二十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区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相关协调需求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金额未超出批复预算、项目目标不变,主要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各有关单位可以自行调整,同时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本单位政务信息化计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区各有关单位分别承担公共类项目和专业类项目的验收责任。其中,区各有关单位承担的专业类项目应在验收前按照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经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由区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采取备案制管理的专业类项目无需进行符合性审查,由区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2个月内,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应用效果自评价,将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项目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将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区财政局。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效率、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总体监督,可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区级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依法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属于《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约束范围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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