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我司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关于福永街道城建办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该《质疑函》就“福永街道城建办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2FE6396SZF-1)”招标文件评分部分进行质疑。现采购人就《质疑函》反映的项目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信息中技术部分“序号第9条《第三方检验报告情况》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由具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2022年第三季度任意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事实和依据: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属于对社会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然而在2022年检测报告足以证明供应商有充分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情况下,本项目却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2022年第三季度任意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变相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请求:1、建议修改评审因素“序号第9条《第三方检验报告情况》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由具备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2022年任意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及法律依据: (1)答复意见 评分标准中设置2022年第三季度任意一个月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要求供应商保持日常的食品安全性检测,属于食材配送行业里最基本的要求。该设置为了保障职工就餐,提高饭菜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不存在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情形。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采纳。 (2)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6条等政府采购规定的精神,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与本项目履约能力保障等相关的商务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第94号令)等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电话:0755-29996096)。 “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优质服务、廉洁高效”是我们的宗旨,贵公司来函有利于我们完善和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欢迎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质疑咨询电话:0755-82078199) 此复。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